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戶籍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,業於九十三年一月七日經 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○九三○○○○○三一一號令公布。 依修正公布之戶籍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: 一、 增列經內政部公告指定之戶籍登記項目,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。第二十八條) 二、 戶籍登記之申請方式,由現行之書面、言詞,增列網路申請方式, 以應實務作業需求。(第二十九條) 戶政業務異地申辦服務將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起實施,因戶籍登記項目眾多,基於初次開放異地申辦作業,爰擇較單純項目試辦,俟成效良好再增加開放項目,現階段開放異地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有下列各項登記,申請人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: (一) 認領登記 由認領人或被認領人(認領人不為申請時)為申請人,持憑認領書(或法院判決書、判決確定證明書)及雙方之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及申請人印章(或簽名)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。被認領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,應另攜帶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辦理換證。另被認領人原則從母姓,如約定從父姓者,可提憑父母約定書辦理。 (二) 收養登記 以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申請人,持憑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、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及申請人印章(或簽名)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,如被收養人已領國民身分證者,應另攜帶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辦理換證。 (三) 出生地登記 以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,持憑申請人戶口名簿、國民身分證、印章(或簽名)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,已領國民身分證者,另攜帶二個月內之二吋照片三張辦理換證。 至網路申辦項目僅開放以自然人憑證請領電子戶籍謄本乙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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